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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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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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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承租人解约面临高额违约金,紧急代理将赔偿化为最小

     一、导读

后疫情时代下,疫情防控工作仍不可松懈。疫情及防疫政策影响了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因为无法继续经营停业而没有营业收入,不得不向出租人提出要提前解除合同,但双方往往协商未果,最终纠纷成诉。本案的纠纷便是如此,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1.在新冠疫情防控加紧的背景下,承租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若合同解除构成违约,又当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责任?在本案中郑学知律师金婉律师如何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一一化解。

二、案件概要

1.案件来源

2020)鄂0106民初8139号、(2021)鄂01民终11628

2.基本事实

201945日,原告方某与被告周女士签订《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承租周女士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25号房屋用于服装经营。租赁期限为2019415日起至2025424日止,年租金为1250000元。44日,方某向周女士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有收据为证。方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被告支付2019425日至2020424日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2020123日因新冠疫情武汉市封城76天,方某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已无力维持继续经营,周女士与方某就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及调整租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方某于20204月初腾空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2020421日向周女士发出《关于解除<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并腾退了房屋。周女士收回房屋后即再次对外出租了该房屋。

合同解除后,双方就疫情期间商铺租金承担比例、退还履约保证金等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周女士向方某退还疫情期间的租金259884.87元;二、判令周女士向方某退还履约保证金43750元。

起诉后,被告答辩声称方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和违约金共计677996元。

3.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疫情防控对双方履行合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疫情的暂时性以及房屋租赁期间的持续性,从尽力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角度考量,方某并不能因疫情防控原因而免责,方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综合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对双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时长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支持方某要求退还三个月租金的请求。

一审判决:1.周女士退还疫情期间租金294130.87元,扣除免租期租金34246元,周女士向方某退换租金259884.87元;2.方某承担违约金625000元,抵扣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后,承担违约金425000元。

随后,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金和免租期费用,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4.二审

二审期间,方某委托本所的郑学知律师、金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基于上诉事由提出以下代理观点,包括:1.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金和租金,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2.即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提出的违约金亦过高。对方答辩声称案涉房屋不是国有资产,一审法院的程序适用和实体判决无误,并再次提出方某支付逾期违约金18750元的请求。

二审判决:1.酌定周女士退还疫情期间租金的一半即147065.44元,扣除免租期租金34246元,周女士向方某退换租金112819.44元;2.酌定方某承担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312500元,抵扣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后,承担违约金112500元;3.方某支付逾期14天违约金4375元。

经过代理律师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我方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代理意见,认为新冠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应当酌定减轻方凯的违约责任,方某承担违约金额由一审的60余万元直接减半。针对逾期违约金,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以年度租金而不是按照租赁合同总标的额作为计算基数,并将标准由千分之一改为万分之一。这些都大大减少了方某要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三、争议焦点

综合各项案件事实,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方某是否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2.方某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是否违约;3.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四、裁判要旨

虽然法院判定方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疫情防控对双方的合同履行构成一定影响,法院酌情减免了原告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于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标准,以年度总租赁费用而非租赁合同总标的额计算违约金。

五、经验总结

对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其本身并不随着合同类型、履行情况等发生改变。但是,不可抗力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造成的影响,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聚焦到本案的争议问题:承租人能否以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这要从疫情的暂时性和房屋租赁期间的持续性两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租赁合同具有持续性,而疫情防控只是暂时,在疫情解封后,承租人可以继续正常经营,因此,在原则上,承租人不能够以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例外情形是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十分短暂,以至于该不可抗力已经影响了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

对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而言,若承租人方已经单方解除合同,首先要看是否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要看能否适用法定的解除权规定;若上述两者皆无法适用,则要在认定违约的基础上,尽量减轻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看能否尽量多的退还减免的租金和已预缴的租金、定金。

在本案中,郑学知律师、金婉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在行为已被定性为违约的情况下,灵活的采取尽量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诉讼策略,发表的相关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最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同时,两位律师在开庭前不足五天时紧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高效率、高质量地代理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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