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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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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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急需用钱,房屋产权人借款时授权他人有权代其抵押、出售房产,后因未能如期清偿借款,房产被他人低价出售,房屋原产权人请求法院撤销房产买卖合同。
2013年7月,年近八旬的陈老太因急需用钱,在万某的介绍下,陈老太向刘某借款,并以其一套自有住房作为抵押。同日,陈老太与万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内容为万某有权代陈老太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买卖等事宜。万某随后办理了房地抵押公证手续。 2014年4月,陈老太未能如期清偿刘某的借款,万某以陈老太代理人的身份与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产低价出售给常某。陈老太因此被迫搬离该房产,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
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房产交易存在诸多疑点,如: 1. 案涉房产交易价格明显过低; 2.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多数条款空白; 3. 买房人万某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后均未实地看房。 最后,法院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认为万某与常某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购买房产是家庭的大额经济支出,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提高警惕,探明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如果实际交易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应了解清楚实际交易人和房屋产权人的关系,避免仓促交易导致购房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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