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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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公的房产吗?
曾有一位女性当事人来所咨询:她的丈夫于2013年去世,次年公公也去世,之前她一直与公公、婆婆、老公及儿子共同生活在登记于公公名下的房子里。问:现在儿子和她是否有公公房屋的继承权?婆婆是否有权赶她出去?
回复:
此问题涉及代位继承权以及丧偶儿媳的继承权内容。针对当事人的丈夫先去世,公公后去世的情形,对于登记在公公名下的房产,其儿子享有代位继承人的地位,有权利继承爷爷的房产。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公公名下的房产。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婆婆在没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有权利不让当事人及其儿子继续居住。
但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二、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候会把夫妻共同的房产赠与给子女,避免两人因房产闹不愉快!那么离婚协议书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有效吗?
1、离婚协议书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调整。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以撤销吗? (1)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诉权,但如果主张方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协议的效力。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故朱某认为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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