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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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当你听到“嘀嘀嘀嘀嘀嘀”、“咳咳咳咳”声音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汽笛声、闹铃声、咳嗽声……还是QQ提示音?近日,腾讯公司在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件胜诉,关于“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本文从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商标驳回复审案出发,试图在裁判逻辑间寻找司法实践中对声音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何为“声音商标”?
顾名思义,声音商标就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由此可见,我国新《商标法》已经不再将商标的要素限制在“可视性”的范围,而是顺应国际商标注册趋势,将商标标志扩及到符合商标原则性和目的性的其他标志。[1]也就是说,只要某种声音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具体的申请注册流程及形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QQ提示音商标驳回复审案的裁判逻辑
商标的第一要义是“显著性”,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形式也不例外,首先要保证达到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尽管新修订的《商标法》确定了声音商标的合法性,《商标法实施条例》也随之进行了调整,但均未明确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也正是因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的模糊性导致了相关的行政纠纷蜂拥而至。“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商标驳回复审案”,成为国内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
案号 | (2016)京73行初3203号 |
当事人 |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诉争商标 | 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商标(声音商标) |
涉案法条 | 《商标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争议焦点 | 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
法院认定 | 1、诉争商标虽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其包含的六声“嘀”音,每个“嘀”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2、诉争商标已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其识别性进一步增强,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3、诉争商标的提示音系人为设定,并非功能性声音。 |
裁判结果 | 1、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35304号关于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2、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
从上述案例可知,法院也是围绕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展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QQ提示音商标驳回复审案”的裁判逻辑完全是遵循了从“固有显著性”到“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方式。首先,法院明确了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基本原则,即“传统规则+例外”:在传统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基本原理、标准及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其次,法院从商标显著性的角度对声音商标进行了审查,在传统审查规则的基础上从声音的时长、节奏及整体听觉感受等方面确认了诉争商标的臆造性,否定了商评委关于诉争商标系简单声音形式的认定,但是法院在该段的论述中并未提及任何关于“显著性”的字样。紧接着,“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的表述说明相比“固有显著性”,法院更加关注“获得显著性”,随即对腾讯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了审查与评述,最终认定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进一步增强了商标的显著识别性。
此外,我们需要关注判决的一个细节,即法院认定的最后一句话为“诉争商标不属于功能性声音”。那何为“功能性声音”呢?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手机照相过程中快门发出的“咔嚓”声。
三、从QQ提示音商标驳回复审案审视声音商标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
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的规定仅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不具有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的统一性和标准性,而在审查标准出台之前,我们仅能通过司法判例总结、归纳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
1、显著性
从QQ提示音商标驳回复审案可知,法院将“显著性”作为审查声音商标的第一要义,通常遵循从“固有显著性”到“获得显著性”的审查顺序。但需要指明的是,知产法院在判决中关于“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的表述,说明了法院在声音商标的判定上,更倾向于认定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因此,除了对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进行描述外,还要求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并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声音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与申请人的稳定对应性。
2、非功能性
从QQ提示音商标驳回复审案可知,“非功能性”是审查声音商标的准入性原则。知产法院在“非功能性”的认定上虽然轻描淡写,但是不可或缺,因为功能性的声音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如果一项代表商品或服务功能的声音被注册了,必然导致功能性声音的垄断性使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违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对于声音商标在选取声音题材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体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性。
此外,除了“显著性”和“非功能性”外,声音商标还需要遵循传统商标原则及规范,避免申请禁止性、通用性及冲突性标志。
[1]在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方面,国际声音商标注册制度主要是参考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参见周晓燕、崔一宁、王跃,“中外声音商标立法实践比较研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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