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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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较其他行业也变得越发严格,从法律规范到国家政策,抑或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房地产市场受到的监管和约束趋严。商品房交易的载体是买卖合同文本,其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表现形式就是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市出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名义上示范指导,实际上强制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设置的条款均不允许买卖双方当事人做出更改,而有些预设的条款过于保障买受人,导致出卖人承担的义务偏重,造成了买卖双方法律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若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则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无法通过房管部门网签备案,交易自然也就无法达成。为了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顺利通过网签备案,实践中有两种操作方式,分别为草签合同与补充协议。草签合同是指在备案合同之外双方另行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指针对主合同不利、偏向条款另行制定补充协议中加以约定。
一、网签备案程序与草签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备案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加强房产交易的透明性,防止出卖人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利益行为的发生。实践中各地政府出台了相关的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规定,通过归纳分析各地施行的网签备案管理规定可以发现异同之处。
省市 | 文件名称 | 相关规定 | 内容要点 |
天津市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9号 | 1.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保存;2.出卖人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3.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后完成备案。 | 系统录入—下载打印—签字盖章—提交备案 |
重庆市 | 《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227号 | 开发企业预售房屋的,应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现场草签合同。草签合同无误的,经购房人签字确认形成正式合同,由开发企业现场提交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生成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草签合同—签字确认—网签备案 |
成都市 |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成房发〔2016〕45号) | 1.就买卖的商品房拟订合同条款;2.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依约收执;3.买卖双方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 系统填写—签字盖章—依约收执—提交备案 |
大连市 | 《关于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11]46号 | 1.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框架内协商拟订合同条款;2.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无误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网签工作人员将合同电子信息通过网上确认提交至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合同备案;3.备案完成后开发企业可在销售现场打印出已经提交和确认的网签合同文本,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开发企业加盖骑缝章后交付买受人,即完成了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的工作流程。 | 拟定条款—提交电子合同—申请备案—完成后打印合同—签字盖章 |
南昌市 | 《关于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洪房字〔2018〕63号 | 1.开发商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合同签约并录入《南昌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申请表》;2.对照《南昌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申请表》和其他纸质材料,核对上传材料(限购材料和资金监管凭证),然后申请合同备案受理;3.合同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审核。 | 合同签约录入备案申请表—核对上传资料—备案审核 |
淄博市 | 《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试行)》淄房发〔2018〕7号 | 1.买卖双方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2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3.市局或区县局有关科室(单位)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生成备案编号,开发企业打印备案证明交给买受人。 | 合同签订打印—签字确认—扫描签字合同原件—提交备案申请 |
泰安市 | 《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泰房发〔2017〕12号 | 1.签约。买卖双方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出卖人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2.申请备案。出卖人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并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3.备案。对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标注备案时间。 | 网上签约—打印合同—签字盖章—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纸质合同—出具备案证明与纸质合同加盖备案章 |
从上述各地政府出台的网签备案规定来看,第一,商品房网签备案流程分为网上签约后申请备案与签字盖章后扫描合同原件申请备案,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扫描经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并上传文以完成备案。大连市出台的文件要求为网签确认后直接提交备案,其余地方规定合同签字盖章后再申请备案。与大连市规定相似的是,天津市《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4号)(该通知有效期已届满)也规定合同双方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备案后,下载打印合同并签字盖章。第二,就备案要求来看,除了泰安市同时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与纸质合同备案外,其余地方一般只要求合同网上备案即可。
可以看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中也会存在合同打印后的签字盖章,无论时间为备案完成前或完成后。若买卖双方网签备案前已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草签合同与备案合同的有关条款并不一致,此种情况下作准文本以何为据呢?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24日版刊登的“重庆一中院谢海林诉金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为登记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单方更改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内容,并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故违约金标准仍需遵照最初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从法律上讲一个商品房交易即使存在多份文本,法院最终也会依据规则作出裁判,但其毕竟属于阴阳合同,可能会招致行政处罚,从而对出卖人品牌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故而,通过阴阳合同来规避备案合同的行为须尽力避免。
二、补充协议与条款变更
2014年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其中规定“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主)合同为准”,各地省市也相继推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例如《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7修订版),各地推广的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中也有关于补充协议拟定限制的类似规定。在主合同已经明确不合理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将导致补充协议相应约定无效情况下,出卖人处于合同不利地位,如何合法有效变更主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有赖于司法裁判规则的总结归纳。
法院 | 案号 | 合同约定 | 法院认为 |
福建高院 | (2014)闽民申字第351号 | 主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据实结算”明显免除出卖人责任、排除了买受人的权利。 | 补充协议据实结算的约定排除了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
江苏高院 |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809号 | 房屋为现房,主合同约定了确定的交付日期,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付清全额房款后15日内交房,该约定含义清晰,合法有效。 | 交付日期变更明确具体且经签字盖章确认,合法有效。 |
江西高院 | (2017)赣民申847号 | 主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补充协议约定按双方成交单价如实增减该商品房价款(即多退少补)。 | 补充协议变更了主合同关于面积误差比的处理,以变更后为准。 |
广东高院 | (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24号 | 向规划部门申请了规划设计变更,调整了小区主入口、地下停车库、商铺和屋顶绿化,容积率、建筑面积、停车位不变。(案件事实) | 规划设计变更不影响房屋价值和实际使用的,买受人不得拒绝履行合同。 |
(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27号 | 主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4.4m。补充协议约定层高不低于2.6m,不排除部分区域因涉及需要未达该标准,双方同意以出卖人实际交付为准。 | 补充协议改变层高缩减使用空间,减轻出卖人责任限制买受人权利,且未以合理方式提醒告知。 | |
湖南高院 | (2016)湘民再131号 | 主合同约定发生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影响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规划设计变更不影响实际使用面积的,买受人同意不主张退房、补差房屋公摊面积价格、赔偿损失。 | 排除了买受人因规划设计变更主张出卖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
山东高院 | (2014)鲁民提字第160号 | 主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面积误差比3%以内互不找差价,超出3%时买方不退房,据实结算。 | 补充协议对面积误差比超出3%时如何结算重新进行了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第40条的法律规定。 |
清远中院 | (2018)粤18民终835号 | 主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测绘报告,存在其他瑕疵的,由出卖人修复,修复后再行交付。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唯一的交付标准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测绘报告。 | 不能因条款由出卖人提供而认定为格式条款,前述条款均合法有效。 |
根据上述裁判案例可知,即使国家及各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补充协议的约定作出了严格限制,但并不代表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法修改变动主合同有关条款,变更条款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把握“减轻或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结合上述所列案件,可以管窥到补充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裁判标准。例如第一,规划设计发生变更从而影响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了买受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时主合同也约定了相应的解除权,如果补充协议予以剥夺该项权利,不仅违背了主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因此补充协议的该项约定无效。第二,反观房屋面积误差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合同未作约定时按法定原则处理,约定优于法定,面积误差比交房时超过3%的,买卖双方可以提前协商一致不解除合同,因为买受人不享有当然(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补充协议约定面积误差比不超出3%时买受人同意不解除合同据实结算是有正当法律依据的。第三,主合同约定房屋有其他瑕疵的,修复后再行交付,然而一般的质量瑕疵并不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故而补充协议排除主合同中“修复后再行交付”的约定也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综合以上裁判思路可知,如何恰当地通过补充协议修改主合同相关条款需要充分衡量,法定权利不可剥夺,主合同约定权利可适当排除。此外,无论是草签合同还是补充协议,本质上都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与示范文本不相符合,如若发生诉讼,可以借鉴持有文本与备案文本不一致的裁判规则,主张网签备案仅是为了配合行政管理需要,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草签合同由于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因素不适于在实践中加已运用,补充协议成了方案之选。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但并不意味主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格式条款内容均有正当法律依据。只要补充协议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之宗旨、目的,便可以恰当变更主合同条款以维持买卖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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