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这是一个在很多社交媒体上都热烈讨论的话题,总是见有关于见义勇为,然后承担法律责任的新闻报道,但是又有些文章标题说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无责的,那到底是什么个情况呢?
一、含义
见义勇为,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日常语言,通常日常语言就有多重含义,见义勇为也不例外,很明显,像某种“见义勇为”如:“围殴无人身危险性的小偷致伤亡”,那就是属于犯罪行为了。
但如果我们把见义勇为理解成为民法总则上的“紧急救助”行为,那救助人对受助人是无责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紧急救助式的见义勇为一定要具有三个性质:
1.自愿性。
也就是说,救助人在并不是先前就有救助义务的,而是出于自愿实施的行为,倘救助人具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构成见义勇为,如警察、船长等。
2.利他性(救助性)。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正因为具有这种主观目的,才阻却了其侵权责任的产生。在客观上,小编认为也要符合我们一般人关于救助的理解,是一种事实上的救助,而不是行为人假想的救助。比如,张三看到甲坐路中央,眼神迷茫,不知所措,一辆汽车飞驰而来,张三飞快地跑过去推开甲,甲避免了被车撞到的命运,但是却被推得摔破头。这种情况就属于紧急救助了,甲是不可以向张三要求赔偿的。但是情景一变,甲原来是在剧组拍电影,并无危险可言,周围也放置了提示标语,张三没看到而已,这时候,张三虽然主观上是想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但是客观上只是一个侵权行为而已,张三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紧急性。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乃出于紧急情形,客观上具一定的危险性。紧急性应该是“见义勇为”区别于“乐于助人”的核心点,只有出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的状态下,且情形是紧急的,迫切地需要救助的时候,才会有紧急救助的可能性。
三、写在最后
救助人在救助的过程中误伤第三人,依旧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救助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