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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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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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推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
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
供法律人参考学习
5.名为顶名购房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合同应在查明协议内容及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综合认定——包如生、刘淑兰诉李自琼、孙济宁房屋购买人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贷款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法院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案号:(2011)河民初字第40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4辑(2013.2)
6.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骏士(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案号:(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3辑(2013.1)
7.因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李某诉黄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受到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考虑房产新政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认定承担违约责任数额。
案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69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1辑(2012.3)
8.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诺的,不属于情势变更——邓虎诉孔春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事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案号:(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51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6辑(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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