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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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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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因此,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因此,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规定如果房子还在买房人名下,买房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卖房人(不是代理人)。
但是,如果买房人又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需要分两种情况:
1、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卖房人不能取回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向代理人和买房人主张赔偿。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卖房人可以取回房屋的所有权。此外,如果卖房人的利益仍旧受到了损害,还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代理人和买房人主张赔偿。
综上,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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