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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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报道:《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颁布
2020年7月14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后正式发布,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工程款相关条文:中小建筑企业的福音
《条例》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条例》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条例》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条例》第十二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解读
该条例颁布前,2019年9月4日工信部网站曾经公开《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最终出台的是一部法律层级更高,内容更严格的法规。以下为该条例对于建筑工程行业的相关内容解读。
第六条:再次强调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按约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义务,禁止其滥用优势地位而迫使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七条:第二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属于国家最近几年三令五申所强调的内容,刚生效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是如此规定。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在30日以内付款,即便双方合同有另行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虽未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但也强调应符合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上述期限规定缩小了在实践中交易双方对于付款期限的操作空间,也减少付款期限作为机关和单位谈判筹码的可能性。
第九条:明确付款起算点,本条的重要意义在于甲方拖延检验或验收的后果,遵循了建工类合同的约定条款。
第十二条:本条重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条例》规定了在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机关、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承担延迟支付款项的责任,延期支付款项的至少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息18%)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条例》颁布前,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直接支持机关、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逾期利息一般较为少见,本条一定程度上会加快机关、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节奏。
最新法规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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