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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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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控制水电房,拒绝给高层供水供电,法院: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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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幢楼由于司法拍卖被分割配电房、水泵房都被一层用户控制水、电因设计问题无法单独分割六七层住户被迫停水停电无奈之下六七层住户将一层住户告上法庭

事件经过

20177月,张某等三人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某号楼第六、七层房产,打算开一家宾馆。后因房内水、电都无法正常使用,与该幢楼一层的产权人孔某产生了纠纷。原来,该幢大楼共有九层,但是控制着整层大楼用水用电的配电房、水泵房都在一楼。张某一方找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要说法,得到的反馈是这幢楼是整体设计的,水、电无法单独分割。当张某一方找到孔某交涉时,孔某以产权系其单独所有为由拒绝通水通电。无奈之下,张某一方将孔某告到舟山市普陀区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一楼产权人孔某称他所有的一层房屋也是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根据产权登记信息和变卖公告,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某号楼一层房产登记面积内包含配电房、水泵房。孔某拍得该房产后为配电房、水泵房的产权人,所以水电设施为其单独所有,张某等人无使用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配电房、水泵房面积登记在孔某房产建筑面积中,但该配电房、水泵房及其内含相关设施系该幢楼的配套设施,产权登记并不能改变其属性。且法院在变卖公告中,明确说明了拍品现状瑕疵情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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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房、水泵房包含在本次变卖标的登记面积中,没有单独登记证明。但现状上述设施由整幢大楼共同使用,一楼店面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房产登记面积。本房产按房产证所记载面积评估,按现状交付。孔某在竞拍之前,也明知该房产是按现状即配电房、水泵房供整幢楼使用的状态交付。所以,孔某对配电房、水泵房的权利是受限的,配电房、水泵房及内部相关设施应供整幢楼共同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等人作为该幢楼第六、七层产权人,对该配电房、水泵房及内部相关设施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孔某应予以配合。孔某不服,提起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尽管张某等人对案涉配电房、水泵房及内部相关设施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但是也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妥善使用上述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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