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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团队介绍 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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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追讨陷入“三角债”的工程款?学会这四招,保障您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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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而项目停工,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劳务款、分包款项、材料款等,从而被起诉追偿,形成典型的三角债关系。建筑工程纠纷案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耗时久,施工单位不仅仅难以从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并且还常处于工人讨薪、分包方的诉讼之中,陷入经营停滞、疲于应对诉讼的尴尬处境中。笔者结合所代理的多起该类案件,提出以下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1协商解决

工程项目施工时,各方均对该项目情况非常了解,在项目出现停滞之时,各方可对项目进行初判。鉴于三角债的最终支付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故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方协商,对各方债权债务予以冲抵确认,协商解决方式,给各方缓冲的时间以及实现债权的能力,尽可能节省司法资源。

2债权转让

如果已经确认某一工程项目难以继续展开施工,各方可以就各自的债权商定以债权转让方式予以解决,明确实现债权的主体及方式,确保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尽量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减小自己的损失,在工程现状不利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3财产抵偿或清偿担保

此方法可以根据项目工程停滞的现实状况来判断,各方对于债权的实现一定会存有非常大的疑虑及担心,而施工单位、分包方占有熟知项目情况的先机,各方可以约定以建设单位所持有的物业抵偿或作为清偿担保,确保三角债的解决可能性,也对项目后期进行复工或其他处置方式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

4合理突破合同相对性

鉴于建设领域三角债合同当事人分别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分包方及材料方等,分包方为项目提供劳务、材料供应,由于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永律师建议就建设领域三角债的问题作合理突破合同相对性,分包方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提起款项清偿主张,建设单位只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依据施工单位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作为计价依据,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施工单位因诉讼实现工程款耗时长、复杂困难等因素导致其及分包方、材料方的债权无法或难以得到实现。

结语

综上,在起诉过程中,建永律师建议还应当收集以下证据:首先是合同,其次就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进度证据,物资采购涉及的质检单、送货单、签收单、入库单,工程施工涉及的进度签证单,最后是发票、日常对账单以及其他辅助证据(如双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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