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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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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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陈先生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一处房产,当他办完过户登记喜提房产时,屋内却有“租客”突然现身,对方还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租期6年、租金共计10万!明明是自己拍卖所得,突然出现的“租客”是怎么回事?当租赁合同遇上抵押权,优先保护哪一个?遇到虚假租赁合同哪个才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拍卖原由
向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5万余元及利息等,该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房产,其抵押登记日期为2018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在各方就上述房产的处置议价不成后,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陈某某以366万余元竞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陈某某付清了余款,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房产强制转让给买受人陈某某。
另起波澜
办理过户登记后,陈某某发现上述房产被案外人李某某、魏某占有使用。李某某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租赁期限为6年,全部租金为10万元,李某某已于201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李某某主张,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已拍卖房产。买受人陈某某则认为,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接近竞买日,且租期较长,租金一次性付清,有虚假租赁嫌疑。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审查结果
经审查,发现涉案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日期为2018年2月6日,而案外人李某某提交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认定案外人李某某、魏某不能依据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占有涉案房产,陈某某有权要求案外人李某某、魏某搬离。李某某、魏某经法院告知后,仍拒不搬离。法院在上述房产张贴清场公告,对该房产进行断水断电,并告知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二人进行处罚,并通过大数据对其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查询,作出拘留决定书。此后,李某某、魏某主动搬离了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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