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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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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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辉煌一时的ofo小黄车资金链断裂,想退押金先消费,排队要等736年!退押金是无望了,那么倘若还能在街道上找到一辆ofo小黄车,被拖欠押金的人能否将那辆小黄车据为己有呢?
一、留置权的成立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但是《物权法》第231条对留置权的成立进行了限制,即“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综上,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务已到期;2.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不受此限。
用户租用ofo自行车并支付押金和骑行费用,当用户完成骑行之后,有权要求ofo退回押金。除非ofo在注册协议中约定了不得留置,用户有权留置自行车,形成留置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的实现
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237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综上,留置权的实现有2种方案:
注:以上两种方案也可同时提起。
因此,ofo用户可以将其自行车留置,但没有权利直接据为己有,而应与之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路径解决。
当然,考虑到现实因素,许多人将ofo自行车据为己有也无人干涉,但是涉及大额动产,例如汽车的留置时,需参照本文所述路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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