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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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未通知特定债权人的则不发生减资法律效力,在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应在其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5203号】
争议焦点: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则对其不发生减资法律效力?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天裕实业公司收到案涉借款后如何使用、是否转移公司资产及不当减资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如天裕实业公司存在不当减资的行为,对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的特定债权人,则不发生减资法律效力,在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应在其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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