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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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点除了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以外,另一个就是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仅包括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也包括商标权人是否商标性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
那么,什么是商标性使用?为什么商标权人和被诉侵权人都要注意“商标性使用”呢?本文将通过表格的形式进行法条详解。
贴士一:什么是商标性使用?
项目 | 内容 |
定义 | 商标法第48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要点 | 1、标示在注册商标限定的某类商品(服务)上; 2、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商业性使用; 3、能够让相关公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区分提供商品(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 |
表现形式 |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
二、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 |
三、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三)将商标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四)其他用于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形式。 |
贴士二、商标权人为什么要规范商标的使用?
项目 | 内容 |
不(规范)使用的后果 | 1、工商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依据 | 商标法第49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第64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贴士三:被诉侵权人为什么要规范使用商标?
项目 | 内容 |
规范使用商标的好处 | 1、在未及时注册的情况下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提出异议,使其不予注册; 2、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使用在先的可获通过; 3、在先使用的使用人可以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进行使用,可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在先使用”之抗辩。 |
依据 | 商标法第15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31条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综上所述:师出有名,任何商主体都应该注意商标的规范使用。
正所谓,商场如战场,而中国历来讲究的是“师出有名”,商标作为企业浸淫商场的名号,自然是打的越响越好。
首先,关键第一步是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此乃“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商标既是企业在即将步入市场时递出的“战书”,也是企业日后积累商誉的“精神粮草”,此乃无形资产。
那关键第二步就是要规范使用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能“枕着商标睡大觉”,注册了商标就不管商标了,而需要尽量按照本文贴士内容去使用商标,此乃“商标性使用”。
步步为营当然步步为赢,但“商标性使用”在这两步中却是尤为关键的。即使企业因为一开始没想那么多,错过了关键的第一步,那也要尽量搭上“商标性使用”这关键第二步的末班车,正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否则,企业一步错,步步错,让自己在商标上的布局完全处于被动,就只能在商场竞争上被动挨打了……
金婉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获法学、心理学双学士学位,中国共产党党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门核心成员,湖北武汉896律师团公益律师。执业以来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领域,专注于提供专业而精细化的诉讼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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