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手机号码:18086101715
邮箱地址:18086101715@163.com
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屡见不鲜,实际施工人经常会以分包人、转包人或者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弄清楚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对实际施工人与第三方当事人产生法律关系后的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就是司法实践中所谓的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需要由代理人与相对人分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条规定,前半部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只是后面多了一个条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就构成了通常所称的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人所作出代理行为的后果需要被代理人来承担。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从法律文本来看,表见代理可以看做归属于无权代理,只不过其具备更特殊的情况与条件,所以法律赋予了其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规定,旨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确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合同主体认定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可能会“案涉工程项目部”、“案涉工程项目经理”的名义对外展开活动,并与多方产生法律关系签订施工、供销、设计等合同。一旦实际施工人无法履约,合同的相对方就会主张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责任。那么争议焦点就成了: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主体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一概而论,要看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时是以谁的名义。一般来说,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被代理人“项目经理”或者“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认定被代理人是合同主体,而如果其是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那么合同主体就是实际施工人自己。
三、司法实践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13号
根据本案的裁判文书,四川高院认为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553号
江苏高院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二是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但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三是该代理权表象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四、结语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如果被代理人没有授权实际施工人代表其对外展开经营活动,那么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均属无权代理,是否会进一步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由善意第三人举证证明。这其中,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实际施工人是否是以“项目经理”或者“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缔约的。同时,第三方还必须有足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且有足够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具有代理权。
【免责声明】:郑学知律师团队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