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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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主题一】律师费是否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
签订担保合同时,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则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2015)民二终字第74号
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如无特别约定,律师费可从担保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但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律师费的范围,并非毫无边际,只有“合理的”律师费,才是担保物权的范围,关于律师费合理性的判断,应以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因此,作为担保人,在签订担保物权合同时,应充分认识到所担保的范围不仅仅是主债权本身,还可能包括诸如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在内的一系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只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哪怕仅仅是得到了部分支持,也都可以全额主张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但也有法院认为,如果主合同未就律师费的负担作出约定,则担保合同中关于律师费属于担保的范围的约定无效。理由是,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提供担保,而主合同的债务并不包括律师代理费,所以担保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也不包括律师费。
案号:(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55号 (2013)宁商初字第137号
【主题二】如何认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
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这一本身问题上的是否存在过错,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公报案例 (2005)民四终字第21号
最高法院认为,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应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
案号:(2015)民申字第2581号
2、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的情形
案号:(2003)民四终字第12号
同时,对于银行、以及专门从事与投资担保经营业务的组织,要求担保人负有对主合同效力进行审查的义务,否则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14)民抗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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