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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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410912573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1、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期间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2、应政府要求社区隔离,或企业安排劳动者自行隔离,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在此期间企业应主动与员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企业可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并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对休完各类休假仍不能上班的,企业可就工资发放标准与劳动者协商处理,也可参照停工停产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
3、试用期内的职工,恰逢疫情无法提供劳动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4、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做?
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有什么限制?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企业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该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可终止情形,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可终止劳动合同。
6、有员工担心被病毒感染拒绝上班,企业应如何处理?
企业要求具备上班条件的员工到岗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7、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处理?
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8、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失效有无影响?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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