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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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领域,很多总承包方从施工效率、施工成本等方面考虑,在承揽了工程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有时候甚至还会存在转包、挂靠等现象,业主的合同相对方是总包人,而不是分包人。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于分包单位与业主单位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分包单位无权直接向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的。那么,总包方没钱拖欠了工程款,业主方又不给总包方付款的情况下,分包方该怎么办呢?对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特根据多年工程款案件办理经验,总结出了以下三种方案,供广大工程人参考应用:
方案一: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
从法律层面上讲,分包分为正规、合法的分包以及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指的就是承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中关于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如果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是违法分包,那么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则分包单位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的规定,要求业主单位在欠付总包单位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方案二:提起代位权诉讼
实践中,如果总包单位长期不起诉业主单位追讨工程款,分包单位有证据证明总包方没有积极向业主单位主张应付工程款的,那么分包单位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4 条的规定,提起代为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有了代位权,则分包方可以直接要求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
方案三:工程款债权转让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总包单位只是不愿意自己找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却愿意配合分包单位自行向业主单位主张权利的话,则分包单位可以与总包单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让总包单位把对发包单位享有的部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自己。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工程款债权是可以合法转让的,转让之后,分包单位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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