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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公司无钱可还,如何做到追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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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胜诉,往往只是纠纷告一段落,如果败诉方不主动承担责任,胜诉方能否取回款项,关键要看执行到不到位。当被执行人是公司,且被执行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做才能增加收回款项的成功率呢?

案情摘要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因B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及其股东承担债务,法院认为B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时间还未到期,而且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没有支持B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仅支持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

一审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B公司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A公司的债务。于是A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B公司未足额出资的股东C公司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裁定C公司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的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3、追加股东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尽管判决书上并未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关注股东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一旦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认定为不足以清偿债务,便可以启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尽快实现收回款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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