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担任武汉黄冈商会法律顾问及法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江影视文化节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郑学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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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讲一讲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男的才享有继承权, 所以不存在女儿就不能参与分家产。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虽然现在已经是2020年了,但我真的相信,还有不少人觉得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没份分家产的。如果你在生活中真遇到这样的人,求求你顺手普个法吧...
其次,分家产之前要理清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我婚后挣了100万,然后见马克思去了, 这100万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里面就有50万是我老婆的个人财产,这50万不用被众人瓜分, 剩余的50万才是我留下的遗产, 然后……老婆又可以对我留下的50万遗产分一份, 也就是说配偶可以分两次,第一次分一半,第二次按比例分。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后,继承是讲究顺位的, 详见《民法典》第1127条,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 这些都是跟自己最最最亲近的人,不解释。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把他们都放在第二顺位也是挺有道理的。 只要存在一个第一顺位人,那第二顺位人不管有多少,以及有多重要,那都没权参与继承。而且注意啦,以上所有身份都不能做狭义理解,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举个例子, 渣男婚前一夜情生下的孩子,婚后出轨生的孩子,都有权作为子女参与继承; 就算没有血缘关系,收养的孩子,抚养的继子女,也都有权作为子女参与继承。 总之,不一定是亲子女、亲父母、亲兄弟姐妹才能参与继承。
至于我为什么要备注一个(丧偶儿媳/女婿)呢, 是因为《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负责任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其实四舍五入就是亲子女啊。那么,孙子孙女,侄子侄女也可以参与继承吗?
这就要提到“代位继承”的知识了, 比较专业,比较冷门。 按照《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什么意思呢? 还是举例子来说明吧。 我家世代单传,父亲只生了我一个儿子,我也只生了一个儿子,我的儿子又只生了一个儿子。 然后,我的儿子比我先挂了,那么我的孙子(也可能是遗腹子)就能接替他老爸,成为代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是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主要指的是我的孙子孙女们, 子女跟上面一样要做广义理解, 直系晚辈血亲要做狭义理解, 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的子女,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主要指的是我的侄子侄女们, 兄弟姐妹、子女跟上面一样要做广义理解。 只要现实情况足够离奇,那继承关系真的可以搞得很复杂、很复杂。如果你作为侄子,看到民法典颁布,也别高兴的太早,因为你能够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一、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在世了,也就是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二、你的父母比死者还先挂掉,也就是开启代位继承模式。
当然,你也别想着杀害别人,那样会让你直接丧失继承权,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至于什么又是“转继承”呢?
就是我挂了之后,遗产还没分完,我儿子悲痛欲绝,也接着挂了,这时候我儿媳、孙子、配偶就能作为我儿子的配偶、子女、父母开始继承我儿子从我那应得的部分。也就是第一轮继承还没结束,第二轮继承又开始了。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总而言之,代位继承重点在“代”字,代替参加继承,转继承重点在“转”字,在第一次继承的基础上开始了第二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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